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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什么样的《邮政法》

2008-06-10 13:50:46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陈姗姗 点击:
    9月初,中国邮政政企分开的体制改革大幕初启,然而相较于体制改革的轰轰烈烈推进,具体实施所依据的新《邮政法》出台却步履维艰。 
  从目前邮政方面和非邮政方面争论的焦点来看,矛盾主要集中在邮政的专营权和监管查处主体的认定上。不论是邮政企业还是非邮政企业,信产部还是商务部,各自利益的代表者都各执一词。现在,矛盾转至国务院和全国人大。 
  一部好的法律,应是各方利益博弈、妥协和平衡的结果。其制定的出发点,则应在深入调查基础上的综合国家利益、消费者利益以及行业利益。但目前的《邮政法》几稿的修改中,仍可见诸多争议。 
  首先,争议最大的“150克以下的信件属邮政的专营”令民营快递无法接受。而据说第八稿草案所确定的专营范围,是根据国家统计局今年4、5月份在全国6省市对民营快递企业业务发展的快件重量构成所做的抽查重新修订的,已经考虑了民营快递企业的承受能力,孰是孰非,值得思考。 
  其次,草案所确定的范围能否真正有效地规范邮政政企分开体制改革的实施。事实上,中国邮政政企分开除了要改革邮政银行,就是要改革邮政的主营业务,因为长期以来,在中国邮政政企不分的情况下,属于竞争性业务的EMS和属于普遍服务业务的信件寄递一直混业经营,共同享受着亏损的补贴。而不管今后确定的专营范围是多少,邮政主营业务的改革就是要使竞争性业务和普遍服务业务分业经营、独立核算得到落实,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只能是普遍服务业务,而不是EMS。但第八稿草案中,EMS和普遍服务业务如何独立核算,国家对普遍服务业务的亏损补贴到哪里,并没有具体的阐述。 
  另外,在监管查处主体的认定上,邮政局认为监管和查处都应该归管理局,而监管查处的对象既包括民营企业也包括外资企业,而非邮政企业认为管理局只有监管的权力,监管属于管理局,而查处权应像1986年的《邮政法》一样属于工商部门。这就需要《邮政法》对权力进行制衡和控制,而目前的第八稿草案对处罚规则随处可见,对监管和处罚的反监督却只字未提。 
  最后,制定《邮政法》也应该考虑长远形势的变化和行业发展。从国际经验看,大多数国家已经将商务快件的市场放开,《邮政法》的修改,应当与世界邮政放松管制、缩小专营,并逐步实行经营公司化、市场自由化的发展潮流相一致。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5年内,国内的邮政和民营快递公司还将有低成本的价格优势,5年后,这种优势将消失殆尽。那时,国内的邮政快递企业能否通过独资、合资和合作等方式壮大成民族快递企业的“领头羊”,而不是把《邮政法》作为短期的“保护伞”,将可从正在修订的《邮政法》中得以预见。  
Tags: 邮政  
责任编辑:harv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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