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件人危某称,去年1月16日,他通过厦门某快递公司邮寄2份学位申请文件。次日,快递公司在寄送快件时将邮件遗失。随后双方经工商调解未果。危某起诉时说因快递公司行为,导致他无法办理学位证书,给他今后求职、职称评定等造成严重影响。快递公司则辩称,对危某陈述事实无异议,但危某未根据邮寄物品价值进行保价,按约定,公司同意赔偿原告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危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遗失英语四级成绩单而产生的损失,故对其主张损失2000元不予支持。另外,四级英语成绩单,虽有一定人格象征意义,但其遗失可以通过补办得以弥补,故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记者 江荣义 通讯员 墨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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