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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新瓶装啥酒?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www.exdak.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6
《邮政法》1986年开始实施,1998年开始着手修改,历经数次修改和争论,千呼万唤始出来的 《邮政法》(草案)第十稿日前浮出。
一位曾对 《邮政法》修订热切关注的大型非邮政国有快递企业的负责人对记者说, 《邮政法》6年的曲折修改之路,让他磨出了 “平常心”——现在更多是一些平静的期待。
专营权留想像空间
在邮政专营权问题上,邮政与非邮政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跌宕起伏。信件专营权从500克以下专营到350克以下专营,再到150克以下专营,争议一直不断。
与 《邮政法》 (草案)第九稿一脉相承, “待解决”成为了第十稿关于专营权的基本语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信件寄递市场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逐步缩小邮政企业专营业务的范围。
这次,屡次成为争议焦点的专营权重量分界,没有在新稿中出现。“待解决”背后巨大的语义空白,衍生出两种截然相反的解读思路。
一种是为了平衡各方利益,让专营范围有充分商量的余地和弹性的核定区间,能暂时规避争议最大的问题,及早促成法律出台。
另一种则是在众多非邮政快递企业看来,专营范围如果不能在 《邮政法》上明确,国家邮政局将成为专营范围的裁定者,非邮政快递企业虽然暂时得以喘息,但专营范围悬而未决的专营核定,犹如悬于颈上的刀,更令人不安。
对行政许可的困惑
对快递业务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加强行业监管,在过去的一年中,屡次出现在快递业的论坛和研讨会上,拓宽快递业行业准入备受关注。
据有关人士透露,在 《邮政法》(草案)第十稿中规定,快递企业的合并、分立,都要经过原颁发经营许可证的监管机构批准。
“为什么要把简单的事情做复杂呢?”一位大型民营快递企业的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异议, “我们在全国的网络分部已经有1000多个了,如果按照 《邮政法》第十稿的规定,我们要重新向主管部门备案1000多次。在中国民营快递市场,网络加盟极其普遍,快递企业之间的合并与分立非常频繁。”
“对于外资快递企业来说,今后要历经商务部批、国家邮政局批、工商部门注册,似乎不妥。”一位外资快递企业的负责人说。
不过,在弱小、散滥的快递市场,行政许可对于行业准入门槛的提高还是有其积极作用的。中国快递资讯网首席顾问徐勇告诉记者,对注册资本的限制,总体上来说是 “利大于弊”的。
据悉,在快递企业的设立上,也作出明确规定,例如,申请在同一城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万元;申请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申请跨省经营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申请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
但困惑依然存在。申通快递北京分公司经理麻洪根说,如果某快递公司在北京注册,其业务发展需要,将在廊坊市设立分部进行投递。那么,根据该条款,公司将不得不重新注册至100万元。事实上,快递网络的拓展并不依行政区划而变,快递需求并不以行政区划为界限。
根据这个条款,北京到天津、河北就是跨省,上海与苏州、杭州也是跨省,但在快递业务的发展中,这几个区域往往是作为一个区域市场来统筹的。
刘建新认为,快递属于竞争性的市场化业务,并且已在我国形成了比较充分的市场竞争格局。但是在市场准入方面,第十稿规定对非邮政快递企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有违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一位快递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自2004年以来,按照入世承诺,商务部修改后的相关法规取消了对于经营国际快递业务企业的行政审批 (许可)制度,改为备案登记制度。在今天国家鼓励服务业发展,特别是要求优先发展包括快递业在内的生产性服务业的大环境下,快递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令众多非邮政快递业界人士不解。
概念背后的利益博弈
什么是信件?什么又是商业信函?在专营权范围的利益争夺中,商业信函与信件的界定,往往直接关系到民营快递企业的生存,历来争议巨大。对这些概念的各自表述,潜藏着各方对市场利益的诉求。
据了解,在第十稿中,信件定义为信函和明信片。而信函是指以缄封形式按名址寄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信息载体。
“以 ‘信息载体’来定义信件过于宽泛,商业合同、门票、各类单证等是否也在此列呢?”一位外资快递企业的负责人说。
某位国内民营快递公司负责人称,50克以下的商业信函占据其业务量的近50%。对于同城快递企业来说,商业信函占据的比例就更高了,有的达到70%。一旦这样的定义被确立,在同城快递市场上,容量客观的商业信函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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