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1月23日,吕先生委托一家外地快递公司驻文登办事处向青岛市托运一宗快件,托运物品为一条香烟及一瓶香水,并支付了8元托运费。谁料3天后,该快递公司通知吕先生,由于春节期间托运的物品太多,他们也不知哪个环节出现差错,导致吕先生托运的物品丢失。此后,吕先生曾向快递公司索赔,可快递公司认为吕先生托运的香烟属于禁止托运物品,吕先生有过错在先,便据此推脱责任拒绝赔偿。双方多次协商都无结果。
无奈之下,3月13日,吕先生将此事向文登消协投诉。消协工作人员与快递公司取得了联系,查证吕先生所说情况属实。在咨询烟草专卖部门后,消协向快递公司解释,吕先生托运一条香烟的行为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快递公司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规定,对吕先生作出赔偿。由于快递物品中香水是朋友所送,无法确定价值,经消协调解,快递公司同意向吕先生赔偿丢失物品及运费共计150元,吕先生表示满意。
文登市消协提示,消费者在委托快递时应特别注意在托运单上填写货物的品名、数量和价值等内容,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和快递公司都无法举证。此外,收货时消费者应当先验货再签字,因为一旦签字即表示对货物没有异议,部分快递公司就会借此推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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