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就快递协会发起人与召集人的挑选来说,按常理,协会的发起人,应该都有着相当强烈的自愿和利益表达特征,可以说成立行业协会肯定也是他们源于自身发展的自觉行为。所以由行业相关单位通过自由协商及民主推举的方式,以决定发起人与召集人单位理应成为首选。然而与此对照,邮政管理部门上述以市场占有率与知名度的挑选方式,虽不能说没有合理之处,但如此的行政主导方法结果很可能会对行业协会的自由表达以及民主协商机制的形成具有负面影响,也不符合社会发展对行业协会的要求。
所以,还是“协会的交给协会”吧!倘能如此,不仅可以避免因行政权力过度参与所可能带来的寻租机会,并且肯定有利于行业协会功能的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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