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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运单陷阱条款十大法律问题的分析(下)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www.exdak.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8-19

 

快递运单陷阱条款十大法律问题的分析(下)


6、再论保险条款


  在处理电子阅读器一案中,笔者发觉快递公司有这样一种倾向,认为顾客如果选择保险的话,顾客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快递公司可以完全不承担责任。这种认识在顾客的损失完全得到赔偿的前提下是正确的,但是如果顾客得不到完全的损失赔偿,笔者认为快递公司还是要承担责任的。首先我们得认清保险条款的性质,保险条款实质上是一个代理办理保险的条款。由此保险公司和托运人成立一个保险的法律关系,这个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是独立于托运人和快递公司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之外的。托运人取得保险赔款是依据保险合同,在保险金完全赔偿托运人的损失时,根据法律上的补偿原则,托运人不能再向快递公司主张赔偿。但是如果在保险金不能完全补偿托运人时,托运人仍然可以向快递公司主张补充赔偿剩余损失的责任。如果快递公司有赔偿限额,那么就应该在赔偿限额中承担责任。在电子阅读器一案中即使所谓的免赔额300元成立,掌间网接受保险公司400元赔款后可以再向快递公司主张剩余赔偿。假设快递公司的赔偿限额是200元,则掌间网可以获赔200元,如果快递公司的赔偿限额是500元的话,掌间网的剩余损失300元就可以如数奉还。但宅急送的赔偿限额是按公斤计算的,算下来还不到20元钱,条款之不公平可见一斑。


7、检验签收和索赔限制条款


  签收是快递运送过程中的最后一个环节,在此之前收货人必须对货品予以检验,以此证明快递公司完好地履行了运送义务。在检验和索赔时间限制条款中,各个快递公司地条款都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托运人的法定权利,有无效条款的嫌疑。比如申通任何索赔必须在交寄后30天内(以本单所填写日期为准),由发运人提出,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运人,同时……顺丰快递:“有关快件的索赔,寄件人或收件人须于寄件次日起14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并附相关证明文件”。宅急送:“收货人签收后,表明货物已经完好无损交付,自签收之日起该货物地损坏、短缺、灭失、污染、变质等一切风险转移至收货人处。因收货人迟延拒绝收货物的,一切风险自本工作单记载应收货物的时间时转移。”


分析


  在上述条款中突出了两点权利限制:①索赔时间限制②签收后货损风险的绝对转移。快递公司对托运人地索赔时间予以压缩,甚至有的快递公司将时间压缩为发件后的10天。这样地规定无异于排除托运人索赔的权利。所以笔者认为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合同法40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我们讲快递运单无疑是格式合同,且要求赔偿的权利是民事主体的一个最基本的权利,排除这样权利的条款的效力当然指的怀疑。况且,我们国家诉讼时效是两年,在特殊时效中也没有包括运输合同,在法理上讲,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条款,当时人不能随意约定或更改。所以快递公司规定如此至短的索赔期限,在法律上是不妨碍托运人进一步赔偿的权利的,只要这种求偿的主张在法定诉讼时效内提出。关于签收后的风险绝对转移,这样的条款也是有问题的。一般来讲收货人在检验货物后进行签收是对承运人良好履行合同的肯定,此时风险也由承运人转移至收货人。但风险的转移并不绝对,因为有些表面检验并不能立即发现,所以法律规定在交付后的一定期间内也可以索赔。合同法310条规定,“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视为承运人按照运输单证交付的初步证据。”这里请大家注意,法条中用的是“初步证据”,这个词,也就是说,收货人在签收之后一定期间内发现货物有瑕疵,也有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只是在行使这个权利有个前提,这时候的证明责任在收货人一方,收货人必须证明货物损失是在承运人运输途中所致。不要小看这个证明责任,有时证明起来还是相当困难的。所以笔者在这里强烈建议各位收货人一定要好好检验,然后再签收,有些快递很坏的,催你快点签字,或者让你先签字,再检验货物


8、再论签收问题


  在实际操作中在签收的环节中还是有很多问题的,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是代签收的问题。我们每个人都有自己奔忙的时候,不可能为了一个邮件整天等候在收件地址,代签收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必需的,但是代签收也产生了不少问题。笔者认为一些快递公司在签收审查方面做的不够规范。例如前些日子一些好友用快递往本人家中寄快递运单以供笔者研究,快递送到家时,本人不在,是我妈妈签收的,但在此中快递公司从来没有要求我妈出示身份证,这就是快递公司的一个过失,如果签收的人冒用我妈之名,则可导致邮件丢失。一些寄件地址是一些单位,在这些单位中往往有收发室,这些收发室人员在代为收件的时候也会产生很多问题,首先这些人不会很好的检验,其次容易产生物品丢失。怎么来解决代签收问题呢?笔者建议在运单中可以增加一个亲自签收条款,如果收货人认为货物相当重要,可以委托托运人在亲自签收条款中打勾,快递公司必须亲自送至本人手中,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由收件人承担。


9、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家还是买家承担?


  运输途中的风险由谁承担,这也是各位店家和买家关心的问题。如果当时人双方有约定就按约定,没有约定就按法律规定处理。在论坛社区我看到过对这一问题在没有约定情况下的多种处理方法,有人认为由买家承担风险,风险至卖家货交第一承运人(快递)时转移。有人认为是在收货人签收时才算交付,风险才算转移。本人还是比较赞同后者的看法。首先我们来认识民法上的一个概念“交付”,一般来讲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都随着风险而转移,那么对于网络交易来讲什么时候算是“交付”这是分清责任的关键。是货交快递算交付呢?还是快递货物交至买家算交付?为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合同法的两个条款: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41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时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营业地交付标的物。结合淘宝网交易的实际情况,本人不认为买家和卖家对交付的地点没有做出约定,相反每个买家都会在快递运送的地址作出说明,所以按照141条,卖家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也就是说在快递将货品交至买家,此时风险才转移。其次,运输合同是卖家签订的,快递公司是卖家选择的,相关运单票证都在卖家手上,比较方便索赔,所以将运输途中的风险配置给卖家,这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10、对快递公司运单格式合同的性质的认识及其规制


  前文已经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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