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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运单陷阱条款十大法律问题的分析(上)

2008-06-10 13:50:46 来源:www.exdak.com 作者:佚名 【 点击:
。不可抗力在法律上是由严格限定的,必须是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所致,在这点上有些快递公司扩大了不可抗力的适用范围。如在宅急送17条中:“因货场、铁路、机场原因及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有义务协助委托人进行索赔。在笔者看来,货场、铁路、机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由快递公司承担。这些原因是不能和不可抗力相提并论的。快递公司和货场、铁路、机场是另一个法律关系。快递公司在赔偿托运人后可以再向上述实际承运人赔偿,而不能将自己抽身于事外。3-5的免责条款都能在合同法中找到依据。每个快递公司都会有第六条免责声明,如申通申通快递对由于物品运送迟延或遗失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或其他非主体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笔者认为这个免责条款是合理的,其他间接损失是快递公司无法预料的,如果要快递公司承担间接损失的话,快递将会面临巨石压顶的风险,太大的商业风险将会使这个行业萎缩。笔者建议各位店家要声明寄件的价值,如果价值比较贵重,强烈建议保险。


4、赔偿责任限制条款


  快递公司除了免责条款,还有赔偿数额限制条款比如申通:“对一般物品(未经保价)每件按最高人民币500元赔偿”其他公司的赔偿限额各有不同,中通200元,天天快运200元,其他快递是按照运费来计算的,各位店家必须小心。如圆通快递按两倍运费计算,顺丰按三倍运费计算。快捷速运是按照三倍运费或实际损失,两者取低价者为准。宅急送是按照20元/公斤来计算的。


分析


  强烈建议各位店家要看清出自己快递公司的赔偿责任限制条款,在笔者看来赔偿标准按照中通那样以金额为标准比较好,使托运人做到心中有数。笔者担任法律顾问的掌间网曾经委托宅急送托运一台价值近1000元的阅读器后丢失,笔者看了宅急送的限制条款异常气愤,如果按公斤算的话,掌间网只能获赔不到20元。这是相当不公平的条款。况且快递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也没有合理地提示我的当事人,在笔者看来,这个合同条款的效力值得怀疑。对这个问题笔者将在下面论述格式合同再提及。笔者建议各位店家在寄件时必须清楚了解快递公司的最高赔偿限额,然后对自己的寄件有个估价。自己估价在快递公司的最高限额之下,那么您可以不必选择保险,如果您的估价高于快递公司的最高限额,为了您的利益,最好还是选择保险。


5、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几乎是每张运单的必备条款。如申通:“申通快递公司在原有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要求,需要保价则按申报的实际价值加收3%保价费,否则寄件人默认申通快递公司为期保价最高限额为500元。如圆通:“您的物件是否保价,由您自愿选择,保价的最高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如您需要保价,请按保额的5%支付保价费”


分析


  在前面我讲的保险条款是几乎每张运单的必备条款,请大家注意,我在这里加了一个限定词“几乎”,也就是说我也看到过没有保险条款的快递运单,这些往往是那些没有实力的规模较小的快递公司,因为规模小,没有保险公司愿意和他们合作。所以在他们的运单里就干脆省略了保险条款。所以在这里笔者提醒各位店家,您在选择快递公司时,一定要选择规模较大,信誉较好的快递公司,千万不要贪图运费便宜的但不提供保险的快递,否则到时哑巴吃黄连的就是你了。但是在现实中确实也出现了一些快递公司,虽然提供了保险条款,但是他们没有在托运人交付保险费后替托运人向保险公司交保险费,而是将保险费作为了自己收入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实质上是快运公司的自保行为,如果出现货损,快递公司就要完全承担起损害赔偿的责任。很多快递公司的保险额都是有封顶的,比如圆通是10000元,申通默认为500元,ems为十万元,所以笔者提醒各位店家,超过上述保险额封顶的物品,您还是考虑是否用快递,因为在这时候即使按封顶额赔偿也无法弥补您的损失。这里笔者想提醒一下各位店家,有些快递公司选择的保险公司是有免赔额条款的,比如宅急送,规定了300元的免赔额,也就是说如果您全额保险是700元,到时候保险公司赔付的时候却只有400元,300元是属于免赔额,笔者就在上述的电子书阅读器赔偿案中碰到这种情况。但笔者在翻阅宅急送全部条款,只看到免赔额3个字,却怎么也找不到免赔额是300元。笔者上述300元,也是笔者为此事和宅急送工作人员沟通时所被告知的。可见这免赔额事关托运人的重大利益,而快递公司却在其中轻描淡写,这样的条款,其有效性值得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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