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款的支付方法
国际货款的支付方法主要有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方式,以信用证方式使用最为普遍。在实际业务中,一般可以单独使用某种支付方式,也可以视需要将各种支付方式结合使用。
一、汇付(Remittance)
汇付(Remittance)又称汇款,是指付款人主动将货款通过银行付给出口人。买方在汇款时可以采取三种不同的方式:
(一)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
信汇是指进口人(汇款人)将货款交给本地银行(汇出行),由汇出行用信承委托出口人所在地银行(汇入行)付款给出口人(收款人)。
(二)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 T/T)
电汇是指进口人要求本地银行以电报或电传委托出口人所在地银行付款给出口人。采用电汇方式其费用高于信汇,但出口人可以迅速收到货款。
(三)票汇(Demand Draft,简称D/D)
票汇是指进口人向本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自行寄给出口人,出口人凭以向汇票上指定的银行(一般是汇出行的分行或代理行)取款的一种汇款方式。
汇付除按采用工具的不同分为上述三种方式外,按时间的不同又分为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两种情况:
1.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
预付货款是进口商先将货款的一部分或全部汇交出口商,出口商在收到货款后在规定时间内发运货物。
2.货到付款(Payment after Arrival of Goods)
货到付款是指出口商先将货物发运,进口商在收到全部合格的货物后才支付货款。
汇付方式评价
汇付是一种简便、快速的支付方式,但汇付方式的使用,完全取决于进出口双方的相互信任,因此属于商业信用。在汇付方式下,卖方在收到货款后是否交货,买方在收到货物后是否付款,完全靠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可见,这种支付方式下,总存在着一方要冒占压资金、损失利益、并承担货、款两空的风险。国际贸易中,这种方式主要用于预付货款、支付定金、分期付款、延期付款、小额交易的支付货款、待付货款的尾数、费用差额的支付以及佣金的支付等。
二、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汇票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一)托收方式的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是指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业务的客户,通常是出口人。
2.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
3.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是指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的进口地银行。代收银行通常是托收银行的国外分行或代理行。
4.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是指向付款人做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
(二)托收的种类
托收可根据所使用的汇票的不同,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取大多采用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情况下,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简称D/P)。
是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即出口人发货后,取得装运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并在托收书中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后,才能把装运单据交给进口人。
按付款时间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1)即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t sight,简称D/P sight)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即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见票后立即付款,进口人在付清货款后向银行领取货运单据。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
是指出口人发货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审核无误后即在汇票上进行承兑,于汇票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再领取货运单据。
2.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简写D/A)
是指出口人的交单以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为条件。即出口人在装运货物后开具远期汇票,连同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进口人承兑汇票后,代收银行即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在汇票到期时,方履行付款义务。承兑交单方式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由于承兑交单是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承兑之后,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也就是说,出口人已交出了物权凭证,其收款的保障依赖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物与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因此,出口人对接受这种方式,一般采用很慎重的态度。
(三)托收的性质和利弊
托收的性质为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无承担付款人必然付款的义务。
跟单托收对出口人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对进口人却很有利,他不但可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而且有利于资金融通和周转。由于托收对进口商有利,所以在出口业务中采用托收,有利于调动进口商采购货物的积极性,从而有利于促进成交和扩大出口,故许多出口商都把采用托收作为推销库存货和加强对外竞销的手段。
(四)托收的国际惯例
是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Publication No.522)(即522出版物),现行的规则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1.要切实了解进口人的资信情况和经营作风;
2.了解进口国家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条例;
3.了解进口国家的商业惯例;
4.出口合同应争取CIF条件成交;
5.对托收方式的交易,要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
三、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L/C(Letter of Credit)是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凭证。简言之,信用证就是银行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这里的条件是指受益人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各种单据。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又称开证人(Opener)。
2.开证银行(Issuing Bank)。
3.通知银行(Advising Bank)。
4.受益人(Beneficiary)。
5.议付银行(Negotiating Bank)。
6.付款银行(Paying Bank)。
(三)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
1.申请开立信用证:进口人按合同规定向当地银行提出申请,并交付押金或提供其他担保,要求银行(开证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
2.开立信用证:开证行接受进口人的开证申请后,开出信用证,将信用证正本寄给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
3.通知或转递信用证:通知行将信用证转给出口人(受益人)。
4.议付:出口人接到信用证后,认真核对是否符合合同,如发现不符,可以要求进口人通过开证行修改,或根本拒收信用证。如信用证无误,出口人即据此进行装货及准备齐全的单据。出口人将单据和信用证交往来银行议付或交开证银行指定的代付、议付或保兑银行要求付款。代付、议付或保兑银行在审查单据符合信用证后,即预垫款项或付款,如发现单证不符,则可拒收。
5.代付、议付或保兑行接受单据后,应在信用证背面注销所付金额(即背批),并将单据寄送开证银行或其指定的收件人,同时向开证银行或其指定的代偿付银行索偿。单据通常分正副两批先后寄发,以免中途遗失。

有奖投稿
投稿指南
RSS订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