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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供应链过程管理和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2008-06-10 13:50:46 来源:www.exdak.com 作者:佚名 【 点击:

 

全国供应链过程管理和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国供应链过程管理和控制标准化要求,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供应链过程管理和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是负责全国供应链过程管理和控制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的组织。其宗旨是:向国内企业引进世界最新的供应链管理运作理念,即供应链各个企业为消除系统中不必要的成本和费用,给客户带来更大效益而进行密切合作的战略; 推广供应链管理新技术与成功的供应链管理经验;协调、制定并推广相应的标准。其最终目标是使供应链上的各个企业以业务伙伴方式合作,建立一个具有快速反应能力和以客户需求为基础的系统,提高整个供应链的运作效率,从而大大降低整个系统的成本、库存和物资储备,提高企业竞争力,从而保护民族企业的发展。
第三条 标委会是综合性、基础性和跨部门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职责是:为国家物流标准化及有关的信息流标准化提供技术支持;组织本专业标准的制修订;向国际标准组织提出国际标准;为供应链管理在各领域的应用提供技术支持;对口国际SCM/ECR(供应链管理/高效消费者响应)机构,组织推动国内SCM/ECR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在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指导下,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的标准化方针、政策、维护管理机制和配套的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的标准体系框架,向国家质检总局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的制、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复审工作,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第七条 组织开展本专业国家标准的宣贯和咨询工作。调查和分析本专业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第八条 制定在我国各应用领域推广供应链管理技术的工作计划,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组织和协调,并提供非资金方面的人力和技术支持。

第九条 对口亚洲ECR委员会及其他相关的技术委员会,承担相关的国际国内交流活动。

第十条 组织翻译、研究和转化国际上先进的供应链管理和过程控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负责本专业涉及的标准化数据的统一登记、注册、分配、维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供应链过程管理和控制应用及其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求,与有关的行政、立法部门联系配合,就供应链过程管理和过程控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开展国内外供应链管理标准化学术交流、国家标准的技术咨询和技术培训活动,在条件成熟时,开展本专业范围内的产品一致性测试和认证工作。

第十四条 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标委会由制造和零售企业从事供应链管理及其他相关领域内的管理型和技术型两类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其中包括零售商召集人一人,制造商召集人一人;委员若干人,由制造商、零售商、服务商以及高校和专业协会、标准化机构的代表组成。组成方案由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标委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标委会的工作机构,受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领导,负责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设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第十七条 标委会的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由国家质检总局聘任。任期两年,可连任。

第十八条 秘书处受主任、副主任委员的领导,是标委会的工作机构;标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制造商召集人和零售商召集人可代表制造商、零售商直接向秘书处提出建议,标委会委员大会通过后由秘书处来执行。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担任技术顾问。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标委会可成立临时工作组,组织开展相关工作,临时工作组由秘书处管理,并由秘书处定期向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标委会委员应积极参加标委会工作。对不履行职责,经常无故不参加供应链管理和控制标委会活动,以及因工作变动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者。标委会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重新推荐人选,报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聘任。

第二十二条 可与专业范围有交叉或联系较密切的技术委员会或其他学术团体互派联络员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工作协调、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派联络员与标委会保持联系。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委员在本标委会内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委员在本标委会内有表决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委员有获取本标委会资料和文件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委员有执行标委会章程、决议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委员有接受和完成标委会所交办任务的义务。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标委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修订国家标准的要求,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建议, 经标委会秘书处协调通过后,报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立项。

第三十条 标委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下达的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相关的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三十一条 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包括附件),分送有关委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征
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为一个半月。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后,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秘书处。

第三十二条 标委会负责召开审定会进行标准的审查。秘书处在会前或投票前将标准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各委员。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有分歧意见,须阐明各自理由,提出论证材料,经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须有全体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按弃权计票)。

第三十三条 投票情况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三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工作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送秘书处。

第三十五条 工作组或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 标准报批稿由秘书处复核并经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审核签字,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

第三十七条 标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检查经费使用情况等,并向国家质检总局书面报告。

第六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标委会的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标委会的经费来源:

(1) 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挂靠单位;

(2) 委员单位和交纳的年费;

(3) 开展相关的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的收入;

(4) 委员单位对标委会所组织活动提供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委员派出单位应按时向标委会交纳年费,交费标准为:3000元/年。

第四十条 标委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标委会会议及活动经费;

(2) 委员所需资料、录入、印刷、邮寄等费用;

(3) 标准制修订项目必要的补助费用;

(4) 秘书处活动经费。

第四十一条 制定、修订标准所需经费(含研制费、审查费等),主要由计划项目主管部门提供。

第四十二条 标委会举办活动将采取委员单位赞助形式。

第四十三条 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标委会的编号为 。

第四十五条 标委会根据本章程,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标委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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