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21日,消费者殷某通过海盐某快递服务部,将价值3000余元的物品寄给北京的一个朋友,一周后也不见踪影。殷某上门查询得知,物品可能在快递途中遗失了。经营者承诺,通过总公司网络帮消费者查找,如找不到愿意赔偿。可至今半年时间过去了,殷某多次打电话及上门与快递服务部交涉物品的赔偿问题,一直没有结果。于是到武原分会投诉。
武原分会接到投诉后,当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经营者提出按公司规定赔偿200元,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分歧较大。经武原分会的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快递服务部赔偿消费者物品原价的一半,即1500元。对此,县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人员提醒市民:消费者在发快递的过程中,要在快递单上写清楚所寄物品的价值,同时对贵重物品进行一定的保价,这样就算物品因为某些原因遗失,也能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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